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务派遣员工向谁主张绩效奖金?

发表日期:2024-10-31 14:39:58发表人:安大法援

小编近期收到一份判决书,里面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佣金提成应当由哪一方来承担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述。小编觉得观点还蛮有争议的,借此机会分享给大家,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上述规定中的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即: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绩效奖金(提成,佣金等奖金性质)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用工单位?

观点一:用人单位具有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加班工资还是绩效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对外具有支付义务的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至于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用工单位签署商务层面的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约定和履行,不影响劳动者层面的支付责任主体认定。

观点二: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具有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法定地位。用人单位甚至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小编经手的该起案例中,就持该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佣金提成属于绩效奖金,应当由用工单位进行支付。即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该类情形,因此,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无需就该佣金提成奖金承担支付责任。

责任主体认定后,就会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在认定用工单位承担支付责任主体的前提下,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在实践中也有争议,比如上述观点二就认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本身并无过错的前提下。

观点三: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是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是也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之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中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福利待遇”,如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二条的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将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进行明确区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的,如不能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劳动者请求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予以支持

综上,被派遣劳动者在主张相关权益的时候,要认准主张对象。虽然各地认定方向上不同,但是不影响劳动者的实质权益。小编站上述观点三哈。建议在维权处理的时候额外需要根据当地的裁判认定方向予以区分。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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