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解答」
一般情况下,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
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并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鉴于执行程序是对一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故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恐难以支持。
倘若法定代表人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董事或高管,此时正确的姿势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或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就采取必要的措施。
譬如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核实股东出资责任等。
《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故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免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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