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如何认定。
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而未安排情况下支付的福利待遇。如在(2016)沪01民终9882号、(2018)闽0212民初912号、(2020)皖03民终2281号、(2022)苏0282民初3045号等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部分地区认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重庆地区,在(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54号、(2017)渝01民终3819号、(2024)渝01民终2730号、(2024)渝01民终2822号等案件中,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2023)渝民再310号
本案中,何某于2020年11月15日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事由为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等,因此,某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何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何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本院对何某提出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30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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