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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被判赔600万!(高院再审)

发表日期:2025-02-24 14:12:49发表人:安大法援

王亮等71名员工系佛山某纸业公司员工,与公司均签订过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20日公司向71人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合同,请三天内回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王亮等71人于2017年12月29日向公司快递发出《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书》,公司拒绝,并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王亮等71人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公司向王亮等71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合计6041116.8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与71人均已经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亮等71人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期满,期满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和王亮等71人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王亮等71人回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系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足一定条件(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后,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均在劳动者一方,而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劳动者的选择结果作出相应地回应,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类型上没有选择权。因此,此时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数额的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与王亮等71人均已经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在此情况下,公司不得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向王亮等71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原审经核算,认定公司应向王亮等71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6041116.84元(王亮等71人的经济赔偿金数额详见原审判决书附表),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亮等71人的劳动关系及应否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立法精神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亮等71人均与公司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在公司发出《通知》后的2017年12月29日,王亮等71人通过快递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书》,即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面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王亮等71人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粤民申361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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