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8月11日,张三休产假,期间公司向张三发放工资共计25633元。
2024年1月21日,张三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在张三怀孕、产假、哺乳期间违法调岗降薪、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本案中,张三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计算,公司自认2023年1月调整工资后,张三的工资收入并不必然比调整前降低,故公司应按张三产假前的平均工资向张三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一审庭审查明,张三产假前平均工资14084元,产假期间公司发放了25633元,一审法院酌定公司补足差额55795元。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综合前述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张三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67207元。
二审法院认为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因此,张三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公司自认2023年1月调整工资后,张三的工资收入并不必然比调整前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按张三产假前的平均工资向张三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张三产假工资,张三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应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720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4)苏01民终1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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