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出钱培训就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吗?
「法律解答」
这样的理解是错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种类与形式很多,诸如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资格培训等等。这些培训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均会付出一定的金钱,包括给予机构的费用、支付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交通费住宿费等津贴补助,但并非所有的培训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项培训。
换而言之,入职资格、入职培训是劳动者上岗必要学会的技能,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约定服务期。而法律规定的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支付一定费用提高劳动者生产效率的专业技能培训。
2020年5月,邱某入职某传播公司。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传播公司对邱某进行为期18天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介绍、业务简介、课程体系与品牌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履职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的。法院认为,《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培训为职前培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培训系专业技术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传播公司将培训费成本转嫁给邱某,免除其自身法定责任,相关条款应为无效,故判决驳回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可见,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以及违约金,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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