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何换签、续签劳动合同不能轻易提自愿离职?
「法律解答」
有些企业老板很聪明,想尽一些手段和方法去缩短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倘若双方发生争议,企业败诉了,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赔偿,即俗称的N或者2N。
故而这些老板在最初时就设立了多家公司,一套人马多张牌子,张三既给A公司打工同时又给B公司打工,当张三在A公司合同到期后就要求张三主动离职与B公司续签。张三觉得反正都是给老板打工,还在同一个地方,换一家公司没啥大不了,况且法律还规定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是连续计算的,企业玩不了什么花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的想法就是一个大聪明。
要适用该款规定,劳动者需要证明这些公司之间有关联性,譬如一个老板、一个实际控制人、一套股东、一套人马、董监高关联、同一个办公场所等等。虽然这些信息都在工商(市场监管)那登记者,但劳动者实际去查时有可能会发现压根与想的不一样,精明的老板早想好应对方法了。
此时,劳动者为了避免败诉还需要证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劳动合同签的主体发生变化。
以为到这一步就算完了?
又错了。
此时,企业老板便拿出职工提出的自愿离职申请,上面赫然写了同意自愿放弃工作年限以及补偿的术语。此时,虽然工龄是连续了,劳动者胜诉了,但之前的补偿基本就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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