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但撤销权超过时效,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一次财产,债权人则有可能跑断腿。由于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线索不易,实践中债权人很容易错过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客观的最长行使期限为五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那么债权人遇到此类事情,该如何破解? 此时可以考虑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由于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也会相应的作出改变,相对于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更重,需要证明行为相对人是知晓的。因此债权人在确认该行为无效时便不能路径依赖的照抄照搬,否则将会面临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而,此时债权人还可以考虑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举报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从而实现债权。(具体可参考,《拒执罪新司法解释详解系列(五):实现债权的新路径与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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