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非鱼
徐律师,有个问题咨询你,现在遇到这样一个事,某员工与公司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4月底到期。因为市场环境的影响,人事控制用工成本,收紧用人成本,计划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业务部门提出,希望能将他留用两三个月,处理目前手上的工作。我的问题是,继续用两三个月有什么风险?员工到时会不会提出延长劳动合同视为又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或者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能不能规避这个问题?
经济下行,尤其是近期关税大战,有些企业的订单受到影响,不续签只是其整体用工方案之一,有些企业可能还会考虑到缩短工时、降低工资,严重的会人员优化。这个的背景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拒绝。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留用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明确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用工,则存在以下风险:
1、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若员工继续工作且公司未提出终止,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形成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续签短期劳动合同,直接形成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只要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公司后续终止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最高院在2023年12月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主张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三)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双方通过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按此规定,延长期限届满1年以内的,可以不用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知道是不是对劳动合同法过于凝固不够灵活的例外,该规定至今没有出台。
二、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可行性
1、若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订单处理完毕(如7月底),延长是否视为一次劳动合同?
根据目前检索的相关案例,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而不是视为一次劳动合同。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争议。法院认为,如果变更后的期限超过原合同期限,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期限短于原合同期限,则仅是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2013)二中民终字第16111号
2、先签订协商解除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除依据第四十四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外,只能依据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依据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法律是予以限制的,这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法定禁止解除情形等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解除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则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没有任何其他弹性条款的规定,由此可知我国立法没有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余地。
小姐姐又说,不能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能不能把劳动合同期限写长点,就在事先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写在2025年7月呢?
我的回复是,假如员工录音,假如员工录像,只有留有痕迹是在续签时故意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写在后面,该协议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无效的。
有没有解?实操建议
1.不续签。不续签就可以直接终止。但是公司要经营,影响了业务怎么办?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啊?
2.相信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续签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同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合同于7月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N+0.5)。员工不录音不拍照,能信不?
3.实在想用,有三个灵活用工安排,要看员工的意见
3.1安排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2转劳务外包
3.3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定要做到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劳动合同法的厉害,在于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不能约定解除,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看似保护了劳动者,但在实务中,因为对用人单位有过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很多时候也会采取自己的防御式用工。在本案中,本来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但是不能约定解除条件,两次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用人单位反而不敢用工。 是保护,还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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